为使豆成品放置时间长、卖相好、不易坏,非法企业竟在出产豆成品历程中不法添加国度明令禁止的有毒、无害的非食物原料硼砂。近日,由南昌市青山湖区查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罪依法判处原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万元;以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罪依法判处原告人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万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时代,南昌某豆成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办理职员南某匹俦在青山湖区的一公司厂房内,在出产长条豆泡、三角豆泡、圆豆泡等豆成品历程中不法添加硼砂,并将出产的豆泡制品销往南昌市深圳农产物零售市场等地。2017年1月,南昌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对该公司厂房的加工厂所、原料堆栈、制品堆栈进行监视查抄,现场查获硼砂14.14kg,并抽取了豆腐加工用粉及长条豆泡、三角豆泡、圆豆泡等豆成品样品。经检测,上述豆成品中均含有有毒、无害的非食物原料硼砂身分,持久应用会形成累积性中毒。2017年3月,原告人陈某、南某到公安构造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人陈某、南某行为均组成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罪,按照本案犯法事实、情节和原告人南某的悔罪体现,斟酌到南某的户籍地点地司法行政构造赞成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羁系,遂作出以上讯断。